轻触这里
关闭目录

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

新、改、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预防性卫生审查需要符合哪些条件?

来源:发布时间:2016-04-16

  公共场所的空气、微小气候(湿度、温度、风速)、水质、采光、照明、噪音、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;具体如下:
  1.宾馆、饭馆、旅店、招待所等住宿场所应符合《旅店业卫生标准》(GB9663-1996)第3.3及《住宿业卫生规范》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》的规定;
  2.影剧院、录像厅、录像室、游艺厅、游艺室、舞厅(包括卡拉OK歌厅)、音乐厅、酒吧、茶座、咖啡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《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》(GB9664-1996)第2.3及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》的规定;
  3.公共浴室等沐浴场所应符合《公共浴室卫生标准》(GB9665-1996)第3.2及《沐浴场所卫生规范》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》的规定;
  4.美容店、理发店等美容美发场所应符合《理发店、美容店卫生标准》(GB9666-1996)第3.3及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》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》的规定;
  5.游泳场、游泳馆等游泳场所应符合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》(GB9667-1996)第3.3及《游泳场所卫生规范》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》的规定;
  6.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展览馆等文化交流场所应符合《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、展览馆卫生标准》(GB9669-1996)第2.2及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》的规定;
  7.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商场、商店、书店等购物场所应符合《商场(店)、书店卫生标准》(GB9670-1996)第2.2及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》的规定;
  8.医院候诊室应符合《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》(GB9671-1996)第2.2及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》的规定;
  9.候车室、候机室、候船室应符合《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》(GB9672-1996)第3.2及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》的规定。



附件下载:

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